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3-05-19 00:00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省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四条 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七条 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提前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实行预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预期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保留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未获通过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五章 运行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省重点实验室,成立省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省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被撤销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清算,按相关规定收缴资产和研发经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在市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研发活动、购置更新科研设备及仪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科、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20××年—20××年)”(×××为研究领域),英文名称统一为“Shando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原《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鲁科财字[2003]144号)、《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基字〔2009〕75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鲁科财字〔2008〕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