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3-05-19 00:00 东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东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际国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开展和参与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 (四)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 第六条 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择优支持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统筹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或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新旧动能转换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东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六)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科技处负责其所属单位的初审和推荐; (三)市科技局对各县区推荐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评审环节; (四)现有经认定的省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简化认定程序,只填写《东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不参加评审,直接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由不少于5名的奇数专家构成。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年度建设任务、绩效目标、验收标准等。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加入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相结合,注重资源集聚,促进平台建设与创新载体建设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于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2-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报告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在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并在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中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东营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